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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彙整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宣導微型電動二輪車(原稱電動自行車)掛牌納管及保險一事

{{ $t('FEZ001') }} 生教組長

{{ $t('FEZ002') }} 學務處|

一、立法院業於111年4月19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並於同年5月4日公布,將微型電動二輪車(下稱微電 車)納管,該條例第69-1條第2項規定,微電車應經檢測及 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 路;同法第4項亦規定,微電車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投 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二、111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須登記領牌,並投保強 制險,始得行駛道路。考量微型電動二輪車之使用者,以學生及高齡者居多,爰請協助多加宣導,以利政策推動並 保障用路人權益。

申辦Q&A以及注意事項,詳情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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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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