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設備組
{{ $t('FEZ002') }} 教務處|
壹、依據
一、教育基本法第三條、教育部九年一貫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總體課程目標。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至113年度工作計畫。
貳、目的
一、激發兒童藝術潛能,提昇藝術水準。
二、推展美術創作教學,促進創作風氣。
三、加深加廣學生學習,擴展學習效果。
(一)校內初審
收件日期-9/25 (一)至10/13 (五)。
收件人員-教務處設備組
辦理方式- 初審報名期限內,挑選自己創作的3件或6件作品,填妥作品標籤(附件3)後,將附件3「作品標籤」黏貼於作品背面右下角,交給教務處設備組,參加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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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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