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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彙整

遺留物招領公告

{{ $t('FEZ002') }} 總務處|

一、依據民法第807條第一項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第二項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二、依據臺北巿政府各機關學校處理歸屬臺北市所有拾得物作業要點第二點,本要點所稱拾得物,係指拾得人於受通知或公告期滿後未領取,致其所有權依法歸屬本市所有之遺失物。

三、總務處於11394日整理文書保險櫃盒子時發現2枚金戒指,迄今未有認領,倘為你遺失物品,請備齊相關佐證資料,至本校進行認領,本校依民法及要點於校網進行公告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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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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