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據教師請假規定及工會法辦理。
二、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教師受邀參加與職務有關之 會議或活動,經學校同意,得核給公假。
三、依據工會法第36條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工會理 監事於工作時間內辦理會務,得由雇主給予公假,工會會 務之範圍包括會議、選舉、教育訓練、勞資爭議處理及其 他合法會務活動。
四、教師參與依法設立之教師會或教師工會,致有參與會務活 動或會議需求,均屬前開法規適用範疇;請各校所屬教師 若有參與會務需求,均應依據教師請假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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