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教育部114年11月10日臺教師(四)字第1142603209號函 辦理。
二、旨案教育部前業配合「教育實習成績評定指標與評量基 準」114年11月3日修正發布,修正各師資類科教學演示評 量表,現經教育部補充函釋該表修正如下: (一)所有師資類科: 1、新增填寫說明,讓評分者可以更清楚評分及填表方 式。 2、依114年11月3日修正發布「教育實習成績評定指標與 評量基準」,修正指標、表現指標與參考檢核重點, 以及相關用詞。 3、新增備註說明教學演示及其評量之目的,並提供「表 現指標與參考檢核重點」對應之評量等第內容,讓評分者有更具體的評分依據參考。 (二)幼兒園師資類科: 1、因幼幼班並無做為教育實習場域,爰刪除幼幼班選 項。 2、幼兒園教師需具備協同教學的能力,爰教學演示評量 表新增C-4-2細項指標。 (三)國民小學、中等學校師資類科: 1、填表者身分別調整:「相同領域教師」選項後新增 「校內」和「校外」兩個選項供填表者勾選,另新增 「不同領域教師」選項,並於其後增列「校內」和 「校外」兩個選項供填表者勾選,最後新增「其他」 選項。 2、填表者專業背景部分,將「領域」修正為「領域/科 目」,涵蓋範圍較為完整。
三、教育部修正之「教育實習成績評定指標與評量基準」及各 師資類科教學演示評量表,自115年2月1日生效。
四、檢附各師資類科教學演示評量表、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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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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