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參照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 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第8點規定,調查專業人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人才庫移除:
(一)自納入人才庫之日起,每三年未依第六點第二項規定參 加精進培訓,或相關案例研討會。
(二)自納入人才庫起每五年未有案件調查或處理任一申復案 件。
(三)曾為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違反本準則第七條及第 八條規定,經調查屬實之行為人。
(四)經檢舉有違反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或有其他不適 任情形,致其認定事實顯有偏頗,並由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查確認。
(五)第九點第三項規定之情形。
二、納入本市校園性別事件調查人才 庫者,應依上開規定配合本市教師研習中心年度規劃之 相關研習辦理,以維持其調查人才庫資格。
三、另為使學校妥善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 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已明定相關規範,學校於發生相關事 件時,應依法定行政程序辦理,並不得以私下金錢和解或 其他未循法定程序之方式處理。違反者,亦應依相關法律 或法規規定移送權責機關議處。
{{ $t('FEZ003') }} 176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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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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