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 (下稱教育部注意事項)及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外 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補充規定辦理。
二、依教育部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學校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 助教學或活動者,應事先瞭解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 目的、宗旨及實施方式;明確告知校外人士注意事項之規 定;符合各該教育階段學生成長及學習需求;不得為特定 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不得有商業或為其 他利益衝突之行為;私立學校應符合教育基本法第6條第4 項規定。
三、復依教育部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 之課程,分為部定、校訂課程及非部定、校訂課程,校外 人士協助教學時,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場。(一)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之課程及教材,原 授課教師應事先與校外人士討論,並納入學校課程計 畫,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於開學前報各該主 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 及家長說明。 (二)非部定、校訂課程:學校應訂定校外人士課程教學計畫 審核機制,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 家長說明。
四、請學校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含志工)協助學校教學或活 動時應明確告知其相關規範,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 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亦不得有商業或為其他利益衝突之 行為,並落實教材事前審核與優先原則。若晨光時間或非 部定課程有使用外部補充教材之需求,學校務必建立審核 機制先行檢視,確保內容符合多元觀點且無違反教育中立 之虞。
五、另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時,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場,應 隨時注意現場互動狀況,以維護學生權益。而為完備親師 溝通與入校程序,校外人士入班進行教學之規劃(含晨光 時間),應納入學校日、班親會等管道進行溝通說明,或 透過家庭聯絡簿等方式讓家長充分了解,同時應依規定辦 理校外人士之身分資格查核及換證管理,落實校園安全防 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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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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