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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彙整

校園性別事件之保密義務適用範圍及法律責任宣導

{{ $t('FEZ002') }} 學務處|

  1. 對於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 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 外,應予保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 分之資料及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 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係定於性平法第23條第2項、第27條 但書及第28條第4項。學校或其他人員(校內)違反者,由 主管機關依據性平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 上15萬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有關參與校園性別事件處理之學校或主管機關人員 (師長、行政相關人員、擔任檢舉人之學校教職員工 等),倘運用網路、實體或私下等各種場域論及案情或當 事人資料之情形,是否涉及違反性平法所定保密規定一 節,學校及主管機關於知悉後,自得依法將該疑似違反性 平法事件交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調查屬實 者除依相關規定議處外,並應依性平法第43條第2項規定, 報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2. 至該等學校及主管機關參與處理人員或未參與處理之其他 人員、與該校園性別事件不相關之人(包含學生),運用 網路、實體或私下等各種場域論及案情或當事人資料,是 否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或相關 民、刑法所定洩密規定,自應由其個人自負法律責任。倘 當事人向地方檢察署告發,學校及主管機關當有義務配合 司法機關調查。
  3. 教育部後續將另邀集性別平等或法律領域之專家學者,研 擬以3類對象:「(一)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人員(二)處理 事件以外之學校師生(三)一般社會大眾」為核心,界定 各該對象洩漏校園性別事件相關資訊時之適用法規,以明 確說明現行相關法規就校園性別事件資訊保密義務之規 範,併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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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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